由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韩星
提要:西周明德慎罚是当时的重要政治法律思想,其渊源于黄帝时代以德为主,德刑相济的治道观念。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思想,成为西周统治一而贯之的指导思想。后世的德主刑辅就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和深化,并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流观点。在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德主刑辅成为秦汉以后治国理政的主体模式,在历史上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持久而积极的作用,也为今天我们国家治理模式创新实践提供了重要资源。
关键词:西周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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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渊源
一般认为中国原始氏族社会是一种原始共产制。因其部落或氏族是靠血缘纽带建立起来的,所以在部落或氏族内部,往往保持着一种比较和谐、平等的关系,其首领也可能是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者,在调动集体力量、维持氏族的生存或对外部氏族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大概就是老子、《礼记》所说的“大道通行”的社会,或者是庄子所说的“至德之世”。不过在那样的时代可以说是有“德”但没有意识到“德”,不象后来明确地意识到了“德”并求以“德”为治。从传统所说的“五帝”开始,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德治”传统不仅从观念上逐步地被意识到了,而且也逐渐地被化为政治实践。黄帝就十分注重德治,传说他在十岁时,就立志要对神农氏不以德治天下的做法进行改革,据《鬻子》说:“黄帝十岁,知神农之非而改其政。”(《太平御览》卷79《皇王部四》)到后来成为部落首领后,他还殚精竭虑,为治理天下操劳。《云笈七签·轩辕本纪》说:“(黄)帝理天下十五年之后,忧念黎庶之不理,竭聪明,进智力,以营百姓,具修德也。考其功德,而务其法教。”《吕氏春秋·上德》说:“为天下及国,莫如以德,莫如行义。以德以义,不赏而民劝,不罚而邪止。此神农、黄帝之政也。”正是依靠以德施治的为政原则,黄帝受到了其它许多部落的依赖和拥护,许多部落纷纷前来归附黄帝落部,使黄帝落部的势力不断壮大,黄帝的声威也不断显赫。《帝王世纪》曾说:“神农氏衰,黄帝修德抚万民,诸侯咸去神农而归之黄帝。”对于敌对者,黄帝也尽量宽厚仁慈,以德服人,以情感人,尽量不用武力。这从黄帝大臣仓颉造字就可以看出,《汉书·武五子列传·赞》说:“是以仓颉作书,‘止’‘戈’为‘武’。圣人以武禁暴整乱,止息兵戈,非以为残而兴纵之也。”“武”字原本是为了消灭“武力”的,黄帝时代发生的那么多战争并非黄帝所愿,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才起来以战争消除战争。相传黄帝与九黎族首领蚩尤决战之前,曾企图用仁义去感化蚩尤,但蚩尤一意孤行,执迷不悟,决意要与黄帝一决雌雄,“黄帝以仁义,不能禁止蚩尤。”(《太平御览》卷七九引《龙河鱼图》)最后,黄帝决定用武力来回击蚩尤的挑战,于是爆发了以黄帝为首的华夏族和以蚩尤为首的九黎族之间的激烈的部落冲突,这也就是历史上有名的黄帝与蚩尤之战。战争的结果以黄帝取胜,蚩尤失败而告终。战胜蚩尤之后,黄帝惜其才智,任命其为大臣,并主管军事,以控制四方,对蚩尤部下中的善良之人,迁到富饶的“邹屠之乡”,而对那些不肯改悔的恶毒之人则迁徙到北方寒冷的不毛之地。这就是《拾遗记》所说的“轩辕去蚩尤之凶,迁其民善者于邹屠之地,迁恶者于有北之乡。”这里显然是仁德与惩罚兼施,后世所谓文武之道。
黄帝是传说中的中国最早的法律——《黄帝李法》(军法)的最早制定者。《汉书·胡建列传》载:“《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苏林曰:“狱官名也。《天文志》‘左角李,右角将’。”孟康曰:“兵书之法也。”师古曰:“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苏说近之。”《通典》谓:“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通典》卷163)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引用了这些资料[①]。可见,军法就是在战争中形成并且进一步成为发展为主理征伐刑戮之事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对此,《商君书·画策》说:“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这里对内推行礼义,对外施行刑罚的统治手段,就是当时情况下的德刑相济。《庄子·在宥》说:“昔者黄帝始以仁义撄人之心……喜怒相疑,愚知相欺,善否相非,诞信相讥,而天下衰矣;大德不同,而性命烂漫矣;天下好知,而百姓求竭矣。于是乎斤锯制焉,绳墨杀焉,椎凿决焉。”黄帝一开始试图以仁义但是民智大开,善恶混淆,世衰德败,黄帝不得已才用刑罚。但还是尽量把刑罚与仁义礼乐结合起来。《管子·任法》说:“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这里当然表达的是后世法家以法治为主的基本思想,但把“仁义礼乐”与“法”一起谈,其实就是德刑相济的意思。《尉缭子·天官》云:“梁惠王问尉缭子曰:‘黄帝刑德,可以百胜,有之乎?’尉缭子对曰:‘刑以伐之,德以守之,非所谓天官时日阴阳向背也。黄帝者,人事而已矣。’”
正是由于黄帝实行以德为主,德刑相济的为政方针,因此,黄帝时,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片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的局面,对此史书上有着大量的记载,如《管子》曾说:“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抵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路史·疏仡纪·黄帝》也说,黄帝之时,“耕父推畔,道不拾遗……城郭不闭,人保命而不夭,岁时熟而亡凶。”《云笈七签·轩辕本纪》说“黄帝修德义,天下大理。”《韩诗外传》卷八说:“黄帝即位,施惠承天,一道修德,惟仁是行,宇内和平。”《淮南子·览冥训》曾描述当时政治的清明景象说:
昔者,黄帝治天下,而力牧、太山稽辅之,以治日月之行律,治阴阳之气,节四时之度,正律历之数,别男女,异雌雄,明上下,等贵贱,使强不掩弱,众不暴寡,人民保命而不夭,岁时孰而不凶,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闇,辅佐公而不阿,田者不侵畔,渔者不争隈,道不拾遗,市不豫贾,城郭不关,邑无盗贼,鄙旅之人相让以财,狗彘吐菽粟于路而无忿争之心。于是日月精明,星辰不失其行,风雨时节,五谷登孰,虎狼不妄噬,鸷鸟不妄搏,凤皇翔于庭,麒麟游于郊,青龙进驾,飞黄伏皂,诸北、儋耳之国莫不献其贡职。
虽然《淮南子》所说的有后人想象和夸张的成分,但可以肯定,黄帝时代以德为主的德法(刑)兼治观念已经孕育在原始的治道之中。
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
据传统文献,最早提出明德慎罚思想的是周公旦。周公在给商代圣王们的德政所做总结的时候说:“乃惟成汤克以尔多方简,代夏作民主。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尚书·多方》)周公在这里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是为了给西周各诸侯树立一个政治典范,或许有拔高商汤的地方,但应该有其基本事实的依据。
从金文资料来看,“明德慎罚”在西周整个统治中是一而贯之的指导思想。金文中凡载有“明德慎罚”的铭文,大都汇集在三个时期:成康、共懿和宣王时期,即历史上大乱之后的三个所谓盛世、安定和中兴时期[②]。这是符合一般历史规律的。一般而言,世乱多用刑,重刑重罚,结果适得其反,导致大变,大变之后,统治者总结经验教训,注意政治思想指导思想的调整,明德慎罚,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复苏,稳定乃至繁盛。
周公在其命书中大量谈论教与罚的使用方法,阐述其明德慎罚的主张。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集中体现在《尚书·康诰》中。在《康诰》中,他对康叔说:“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封,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此文是周公在平定三监之乱后封康叔于殷时对康叔的训诫之词。所谓“庸庸,祗祗”,是指任用那些该任用的人,尊敬那些该尊敬的人,这属于统治者以修身明德的范畴;“威威”,是说惩罚那些该惩罚的人,属于“慎罚”内涵。周公在这篇告辞中,以文王为榜样告诫康叔一定要把“明德慎罚”作为自己处理政务时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去统治、分化,怀柔以至于刑事镇压殷遗民。周公同时指出,只有继承周文王的德行,王权才能保住。同时强调“明德”就在“慎罚”之中,“慎罚”体现了“明德”,“慎罚”就是“明德”的内容之一。《左传·成公二年》引《周书》“明德慎罚”并进行解释说:“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明德慎罚”即以“德”为本,以“罚”为补,是周公政治思想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实为西周政治文化的指导原则之一。在周公的政治思想中,“明德”与“慎刑”相辅相成、交融乳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了起来。
在周公的倡导下,以德治民,慎重刑罚,成为西周政治统治的一个恒常话题,《尚书·大禹谟》载:“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上述引文中“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及“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等等,均反映了“明德慎罚”的观念,其价值不可低估。《尚书·立政》提出“勿误于庶狱庶慎”,对此,明代儒家学者丘浚在《慎刑宪》中加以评说:“盖狱者,天下之命,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罚。收聚人心,感召和气,皆是狱;离散人心,感召乖气,亦是狱。大底事最重处,只在于狱。故三代之得天下,只在不嗜杀人;秦之所以亡,亦只是狱不谨。惟是以用狱之际,养得以好生之德,自此发将去,方能尽得君德。”丘浚认为,“明德慎罚”是汇聚人心、官民和谐的基本途径之一,统治者只有养成“好生之德”,“不嗜杀人”,才能赢得民心、巩固政权,否则断狱“不谨”则会导致社会失和、政权垮台。
《孟子·梁惠王下》引《尚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曰其助上帝宠之。”这里,君主的权力为天神所赐,而君主的义务则是治理人民(作之君)与教化人民(作之师),君主集政治与道德于一身。所以君主必定须“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文王为政,能够崇尚德政,慎用刑罚,不侮鳏寡,用可用,敬可敬,刑可刑,以显示于民,最终还是为了人民的利益长久。君主作为神授其权的天子,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作为道德上的表率,才能人民效法,百姓安宁,国运恒久。这种政治理念正是古典儒学为政以德,德主刑辅思想的滥觞,先秦儒家的孔子、孟子、荀子的政治思想多是在这一基础上的发挥。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即对民众提倡德教,要求其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明德”就是道德教化,是正面引导,不会产生负面效果;“刑罚”是惩罚手段,与教化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如果不在适当限度内使用,往往会适得其反,使民积怨,以致于威胁到统治者的政权。所以,要“慎罚”。“明德”与“慎罚”并非同等重要。在为政手段的使用上“明德”是核心关键,“慎罚”是辅助手段。以德化人,先教后刑。
如何将“明德慎罚”贯彻到治道中去?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基本主张是:
第一,在德的基础上罚与教的统一。周公认为教化与刑罚的目的都是勉励人民立德,他举商汤代夏,以至帝乙,“罔不明德慎罚,亦克用劝;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劝;开释无辜,亦克用劝。”(《尚书·多方》)教化是道德教化,是以教化者首先须有“德”,因而《尚书》之“明德”首先强调君王之德。只要统治者能以德行事,老百姓自然就会好起来。所以,为政者自己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励精图治,居安思危,自己率先循礼守法,上行下效,法令才行得通。《尚书•洪范》中有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貌曰恭,言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睿。恭作肃,从作乂,明作哲,聪作谋,睿作圣。”这“五事”是为合格理想的统治者设计的,对其具体内涵后儒有疏释。《春秋繁露•五行五事》:“王者貌曰恭,恭者敬也。言曰从,视曰明,明者知贤不肖,分明黑白也。听曰聪,聪者能闻事而审其意也。思曰容,容者言无不容。恭作肃,从作,明作哲,聪作谋,容作圣。”郑玄云:“(五事)皆谓其政所致也。君貌恭则臣礼肃,君言从则臣职治,君视明则臣照晢,君听聪则臣进谋,君思睿则臣贤智。”(《尚书正义》卷十二《洪范》)《汉书•五行志》:“人君貌言视听思心五事皆失,不得其中,则不能立万事。”这些对君王是由内而外比较全面的要求。在《尚书·无逸》中周公为成王树立了历代德政的典范,包括殷先王中宗、高宗、祖甲、周先王太王、王季、文王,如说殷中宗“严恭寅畏,天命自度,治民祇惧,不敢荒宁”。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作其即位,乃或亮阴,三年不言。其惟不言,言乃雍。不敢荒宁,嘉靖殷邦”。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周“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徽柔懿恭,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自朝至于日中昃,不遑暇食,用咸和万民。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
第二,先教后杀。周公认为在教与刑并用的情况下,应当先以教化,给人以改过自新机会。如经过教化仍犯,则为故犯,须以刑惩之。如在“群饮”问题上,周公认为,商人饮酒以至于丧国,周人应以此为戒,经过反复教育,而仍“群饮”者,则“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尚书·酒诰》)因为周人群饮,是明知故犯,且危及政权。商人“湎于酒”则“勿庸杀之,姑且教之,有斯明享”(《尚书·酒诰》),因为商人有群饮的习惯且不以此为罪,故先教之而不杀。《尚书•多方》曰:“慎厥丽,乃劝;厥民刑,用劝;……”刑有罪、释无辜,其目的都是为了劝民为善。刑以弼教,在刑罚的运用中融入教化的精神,起到劝民改过向善的作用,这一治理原则得到周朝统治者的极度重视和实际应用。正是在这种以教化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周朝统治者才对那些“迪屡不静”、“心未爱”、“屑播天命”、“乃自不典,图忱于正”(《尚书·多方》),即不敬天遵命,违法犯纪、兴风作浪的犯罪分子,极度损害统治秩序的异已分子,也先“教告之”、“战要囚之”, “至于再、至于三”(《尚书·多方》),一而再、再而三地颁发文告对他们进行教导,在他们叛乱时也只是讨伐、捕捉、囚禁他们,并不滥施刑戮。只有在他们执迷不悟、教而不化的时候,才“大罚殛之”,施以重罚。《周礼·秋官·大司寇》中的“以圜土聚教罢民”制度和“以嘉石平罢民”制度可算是这种注重教化、先教后杀的思想的最好注脚。
第三,义刑义杀。“慎罚”的核心是“义刑义杀”。《尚书·康诰》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荀子•宥坐》载:“《书》曰:‘义刑义杀,勿庸以即,予维曰未有顺事。’言先教也。’”杨倞注释说:“言周公命康叔,使以义刑义杀,勿用以就汝之心,不使任其喜怒也。”[③]古代义、宜相通,“义刑义杀”就是“宜刑宜杀”,这是周人从殷纣王滥用酷刑、杀害无辜中吸取教训,告诫周执政者不能随心所欲地滥用刑罚。“义刑义杀”主要是指依据法典用刑,《伪孔传》:“义,宜也,用旧法典刑宜于时世者。”《康诰》中周公还告诫康叔:“勿用非谋非彝蔽时忱。”《伪孔传》:“勿用非善谋、非常法。”孙星衍疏:“勿用非道之谋,非典之法,以蔽是诚心。”谋、彝是指常典常法,统治者应该以此为根据动用刑罚,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不要引起社会动荡十分关键。周公还主张要根据罪人的认罪态度,对刑罚的轻重进行调整。《尚书•康诰》:“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这段话大意是,一定要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经常故意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尚书•吕刑》中所说的“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也是同样的意思。《吕刑》还规定:“上下比罪,勿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罪行大小与量刑轻重力求一致,切不可轻信供词,轻易加刑或赦免。
第四,因地制宜。要根据不同诸侯国的历史文化特点采取不同量刑的刑法。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公指示受封于殷故地的康叔和受封于奄国的长子伯禽,根据这些地区都曾是殷商王朝中心的情况,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他又指示封于夏故地的唐叔,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就是根据不同封国的国情,治理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周礼·秋官·司寇》还说:“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汉书•刑法志》说的更详细:“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这是针对不同的诸侯国提出的不同要求,据颜师古解释,新邦,谓新辟地立君之国,其人未习于教,故用轻法;平邦,谓承平守成之国,则用中典常行之法;乱邦,谓篡杀叛逆之邦,化恶难移,则用重法诛杀之。对于不同诸侯国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就包含着“慎罚”的意思。这种根据社会治乱情况来决定量刑轻重的观点,对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明德慎罚”是要求君主行政时正确地掌握赏罚大权。这种赏罚大权是夏殷王朝以及所有的统治者维持统治的必要前提,但是从政治思想的高度,根据巩固政权的需要来研究如何正确地行使它们,是直到周人才开始的。《尚书•康诰》说:
予惟不可不监,告汝德之说,于罚之行。
这是说,周人关于施予恩惠个行使惩罚的一套做法,是以往事为借鉴,总结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才制订出来的[④]。“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它是周公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适应西周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提出的。商朝末年,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残酷的统治激起广大人民的反抗。据《尚书·微子》载,当时是“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史记·殷本纪》也载:商纣王荒淫暴虐,“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重刑辟,有炮烙之法”。这种残暴统治必然激起众叛亲离,以致牧野之战,商军溃败,纣王自焚,商朝灭亡。西周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吸取了商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单靠天命天罚和重刑镇压不足以维护长治久安,必须对民众施行道德教化,给民众恩惠,并审慎地使用刑罚,才能争取民心,减少反抗,维持长久统治。
三、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对后世德主刑辅的影响
对于西周“德治”的价值,陈来先生指出,正如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以“正义”涵盖所有政治灭的一样,中国古代以“德”(后来更以仁)涵盖一切政治美德。而且“在西周以来逐步发展了一种思想,即认为在现行的政治秩序之后还有一个道德法,政治运行必须合于某些道德要求,否则就比如导致失败。……可以说,中国文化早期价值理性的建立,首先是通过三代政治对政治道德的强调而开始实现的,是以这样一种与政治密切相关的方式在政治文化领域里滋养起一种精神气质(ethos),而逐步建立起来的。”[⑤]西周以来的德治酝酿和构建了中国古代绵延近三千年、深厚的德治主义政治传统,同时也开启了道德伦理的基本类型、模式和系谱。
西周的“明德慎罚”是后世德主刑辅思想的直接渊源,《左传》常常以德、刑并举,如“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僖公七年》)“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 刑莫威焉。服者怀德,贰者畏刑。”(《僖公十五年》)“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威刑,是以及邪。”(《隐公十一年》)“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僖公二十五年》)“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德立,刑行,政成,事时,典从,礼顺,若之何敌之?”(《宣公十二年》)“德、刑、政、事、典、礼不易,不可敌也,不为是征。”(《宣公十二年》)“德、刑、祥、义、礼、信,战之器也。德以施惠,刑以正邪,详以事神,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民生厚而德正,用利而事节,时顺而物成。上下和睦,周旋不逆,求无不具,各知其极。”(《成公十六年》)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他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朱熹《论语集注》说:“北辰,北极,天之枢也。居其所,不动也。共,向也,言众星四面旋绕而归向之也。”孔子以形象的比喻深刻地指出了“德”对于为政者治理天下的重要性,认为为政者有德,就有了感召力、凝聚力,就像天上的北斗星,满天的星座都会跟着它运转。具体说来,应如何“为政以德”呢?总是寄希望于礼义道德的教化,注重以教化作为为政治国的根本。
孔子认为为政必先正已,正己才能正人,还把为政过程看成是道德的感化过程。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所以孔子主张统治者一定要是德高望重、身体力行的“君子”,这样,为政者起表率作用,就会上行下效,自然就会政通民和国家得治。孔子对为政者提出一定的道德水平要求。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政就是“正”,所谓政治的道理,就是领导社会走上一个正道。季康子是一个当权的人,所以孔子对他说“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只要你领导人自己做得正,下面的风气就自然正了,这是偏重于为政,偏重于领导而言的。这种道德的感化可以达到风行草偃的效果,“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意思是说:上层的道德好比风,平民百姓的言行表现像草,风吹在草上,草一定顺着风的方向倒。孔子所推崇的德治思想,就是周公德政思想的具体化和深化。
孔子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认为“刑”、“政”是实现“治”的辅助方式,而“德”、“礼”则是实现“治”的根本的,而“德”又是根本的根本。如果只用政治去开导民众,用刑法去惩罚民众,虽然可能畏法而不敢犯法,但缺乏道德自觉;如果用仁德去教导民众,启发他们的道德自觉,同时又用礼去规范他们的行为,民众的行为就能合乎社会的规范,达到社会的和谐。概况地说,政治应以道德教化为主,政令刑罚为辅。
孔子继承发展周公的思想,反对不教而杀,《论语·颜渊》载季康子问政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 《论语·子路》载说:“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这是说实行礼义道德的教化尽管短期内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他还说:“不教民战,是谓弃之”(《论语·子路》),“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希望为政者教化为先,不要暴虐百姓。
孔子还把德、刑作为宽、猛两种治理手段,认为要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交替使用。宽猛相济指的就是治理措施要宽与严互相补充,刚与柔相反相成。《左传·昭公二十年》载:郑国执政子产死后,“子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于是子大叔出兵镇压,“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对此,孔子评论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可见,孔子意识到:虽然“宽则得众”,但是,政宽也有它的缺点,“道之以德”也有它在功能上的不足,这就是“政宽则慢”。“慢”者,轻慢也,故必须“纠之以猛”。这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宽猛相济,德刑并用,政治才能谐调。
孟子的德治思想具体体现为“仁政”思想。孟子说:“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仁,人之安宅也”(《孟子•离娄上》)。“仁”是“心”的反映,而“心”是决定“仁”的内在根源。这里孟子把道德伦理上“心”的作用,由人的心性修养扩充到外在的治理国家之上,就形成了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仁政”理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公孙丑上》)“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孟子•离娄上》)这是孟子的“仁政”思想所确立的一个基本思路,即先有不忍人之心,后有不忍人之政,这是一个从“仁心”到“仁政”的转化过程。孟子的“仁政”思想基本意义与德治思想是一致的。《孟子·公孙丑上》:“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这就充分说明仁政与德治思想是一致的。孟子的仁政学说并没有否认刑罚的作用,但他也反对重刑滥杀,认为这是“虐政”和“暴政”,主张“省刑罚”,“不嗜杀人”。他谴责滥杀无辜的行为: “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上》),“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梁惠王上》)。他希望国君要谨慎使用死刑,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草率地做出杀人的决定。“左右皆日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日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之后,德治仁政思想被历代儒家所不断发挥,成为儒家治国理论中的根本主张。汉初陆贾提出的主张是文武并用,德刑相济,而以德为主。他在向刘邦解释“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的道理时,提出了效法商汤、周武的“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建议。陆贾讲“文武并用”,这就是不能象秦王朝那样专任刑罚,而要用“德治”,行“仁义”:“治以道德为上,行以仁义为本。”(《新语·本行》)。陆贾说:“立事者不离道德”(《新语·术事》),统治者应该“握道而治,据德而行” (《新语·道基》),人民才会“怀其德而归其境,美其治而不敢违其政”(《新语·无为》),出现天下太平的局面。不过,在陆贾的思想中,德与刑不是同等的,他强调德不厌重,刑不厌轻,“故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所以亲近而致远也。”(《新语·至德》)
韩婴《韩诗外传》卷3引孔子的话:“昔者先王使民以礼,譬之如御也。刑者,鞭策也。今犹无辔衔而鞭策以御也。欲马之进,则策其后,欲马之退,则策其前,御者以劳,而马亦多伤矣。”这里,把礼比作辔衔,刑比作鞭策。认为二者像御马一样,同是治国必须采取的手段,应结合使用,不可偏废。”这可与《孔子家语·执辔》中的思想进行对照:
“闵子骞为费宰,问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民为马,故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
这里孔子把德法比作衔勒,百官比作辔,刑罚比作策,与上面略有差别,但把万民比作马则是共同的,其基本思想是德主刑辅,以德礼治国。
董仲舒的之道思想在强调道德教化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刑罚的作用。他从阴阳之道讨论,天道无阴不成阳,人间无刑不成德,“庆赏刑罚之不可不具也,如春夏秋冬不可不备也。”(《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在形式上,一阳一阴,德刑互为依赖,缺一不可,单行其一亦不可,而必须同时运用。他说:
圣王之治天下也……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故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汉书·董仲舒传》)
庆赏罚刑,事异而同功,皆王者所以成德也。(《春秋繁露·四时之副》)
天地之数,不能独以寒暑成岁,必有春夏秋冬;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只是他将刑罚置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不可专而任之。“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否则谓之“逆天,非王道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因此,从总体上看,董仲舒主张德刑兼用,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在实行的次序上,首先必须实行德教,其次才是刑罚,即所谓“前德而后刑”或“先教而后诛”:“天以阴为权,以阳为经;阳出而南,阴出而北;经用于盛,权用于末;以此见天之显经隐权,前德而后刑也”(《春秋繁露·阳尊阴卑》),而不能以德废刑。
《汉书·礼乐志》把德主刑辅发展为礼乐政刑:“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政刑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王国维先生对此也有阐述:“礼乐用陶冶人心,而政刑则以法制禁令刑罚治民。前者为道德,在修人心;后者为政法,在律人身。虽此二者相合,然后成为政治,但其所最重者,则在礼乐。”⑤
东汉王符继承先秦德治、仁政思想,认为治国必须重德化。针对当时吏治腐败,人心不古的社会现实,他提出以德教匡世,“人君之治,莫大于道,莫盛于德,莫美于教,奠神于化。”“是以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潜夫伦·德化》)王符在强调“德化”的同时也很重视刑罚的作用。他说:“‘先王以明罚勅法。’夫积怠之俗,赏不隆则善不劝,罚不重则恶不惩,故凡欲变风改俗者,其行赏罚者也,必使足惊心破胆,民乃易视。”认为只有明罚勅法,才能革除弊政,移风易俗。
东汉末年哲学家、政论家仲长统继承先秦儒家“德主刑辅”观点,主张以德教为本,刑罚为辅,他说:“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寔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群书治要》45《仲长子·昌言》)强调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主要靠德教,而不能靠刑罚。
唐太宗李世民吸取了隋炀帝滥用刑罚而导致隋王朝覆亡的教训,采纳魏征的建议,“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新唐书·刑法志》)。他认为:“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静。”(《贞观政要•仁义》)强调慎狱恤刑,认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旧唐书·刑法志》)只有兴仁义之政,慎狱恤刑,才能使老百姓渐知廉耻,官民奉法,社会秩序良好。
唐初名臣魏征遵循儒家正统思想,强调“明德慎罚”,“惟刑之恤”。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礼、诚、信:一个明哲的君主,为了移风易俗,不能靠严刑峻法,而在于行仁由义;光凭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是办不到的。他对李世民说:
故圣哲君临,移风易俗,不资严刑峻法,在仁义而已。故非仁无以广施,非义无以正身。惠下以仁,正身以义,则其政不严而理,其教不肃而成矣。然则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施;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是以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也。(《贞观政要•公平》)
他把治理国家之需要有刑罚,比作驾车的人之需要有马鞭,马匹尽力跑时,马鞭便没有用处;如果人们的行为都合乎仁义,那么刑罚也就没有用了。所以古代圣明的帝王都是重德礼教化而轻威慑刑罚。
唐代法律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形成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例》)的法律精神,力求做到轻刑省罚、约法简文。这对当时社会稳定、国家治理曾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
中唐儒者韩愈主张治国必须“行仁义”,又强调刑政的作用不可忽视。他在《潮州请置乡校牒》中说:“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之以政刑也。”韩愈所说的“德礼为先”就是以仁义修身,辅之以刑法治世。另外,他在《与鄂州柳中丞书》中也说:“仁义是修,法度是束。”在《送浮屠文畅师序》中他还说:“道莫大乎仁义, 教莫正乎礼乐刑政。施之于天下,万物得其宜;措之于其躬,礼安而气平。”他把仁义看成是“道”的表现,而礼乐刑政又是仁义的表现。这样一来,用刑法治民也是符合先王之道,符合仁义要求的。
北宋王安石认为治理国家之道应该礼、乐、刑、政四者兼而用之,既不能有所偏废,更不能认为皆不足取。他在《三不欺》一文里指出治理国家不能专用一种手段,任德与任刑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因此,“任德”、“任察”和“任刑”应该兼有并用,而以教化为先。他说:“昔论者曰:君任德,则下不忍欺;君任察,则下不能欺;君任刑,则下不敢欺,而遂以德、察、刑为次”“任德则有不可化者,任察则有不可周者,任刑则有不可服者”(《临川文集》巻六十七《三不欺》),在他看来,德、察、刑三者,不管哪一项,都是不可以独任的。只有兼而用之,才合乎圣人为政之道。
南宋理学集大成者朱熹以儒家正统自命,坚持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德礼为治国的根本,政刑为治国之具,与德礼比较,只能为末。朱熹注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时这样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深探其本也。”这就是说他承认德礼为治国之本,却并不忽视刑罚的作用,只不过他认为刑罚是使人们向善的手段而已。与先儒不同的是他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民彝之大节”,强调“法度禁令”只能“制其外”,“道德齐礼”才能“格其心”,所以应“明刑以弼五教,以期于无刑”(《朱文公文集》卷十六《奏推广御笔二事状》)。
元代耶律楚材虽然出身少数民族,但他博极群书,满腹经纶,精通儒术,旁及佛老,主张恢复文治,逐步实施“以儒治国”。他针对蒙古人南进中原过程中野蛮的屠戮政策和无法无天的状况,提出了立法定制、宽刑慎杀的文治措施,立了《便宜十八法》作为临时法规,颁布天下。
明代以后专制政治强化,统治者在具体政治实践中奉行“重典治乱世”的政策,与“滇罚”思想相背离,但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仍然是治道的主流观点,最高统治者哪怕是口头上也讲一讲。明太祖朱元璋在《大明律·序》中声称:“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他害怕立的新法“小民不能周知”,非常重视大明律令的宣传,其目的是让“吾民可以寡过矣”(《明史·刑法志》)。朱元璋虽然赞成“刑乱国用重典”,但他表示“用刑之道贵在中。得中则刑清,失中则刑乱。刑乱则政衰矣”(《明太祖宝训》卷五)。
明代著名政治家、理学家丘浚认为,治理国家要德、礼、政、刑兼用,四者缺一不可。他说:“德礼政刑四者,王道之治理之具也。”(《大学衍义补》一卷)在强调德礼的同时又肯定政令和刑法不可偏废,应该相辅相成,交替使用。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应该以教化为先,以德礼为主。显然,他所坚持的仍然是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之说。
清康熙出身于满族贵族,但自幼就对儒家学说充满浓厚兴趣,熟读经书,崇尚理学,认为治国必须以理义教化为主,尚德缓刑。他说自己:“心慕隆古、力行教化。……终思尚德缓刑、乃为至治之极轨。”(《清圣祖实录》一二六卷)他曾诏谕三法司说:“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狱、刑期无刑。”(《清圣祖实录》九十四卷)
结语
由以上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后世的德主刑辅就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和深化,并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主流观点。在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德主刑辅成为秦汉以后治国理政的主体模式,在历史上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起了持久而积极的作用,也为今天我们国家治理模式创新实践提供了重要资源。当今中国的国家治理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百多年来割断传统文化,连带古代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治道经验与智慧也被作为封建垃圾扫掉了。今天,我们应该重视儒家治道经验的总结和整理,重视对儒家治道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现在,党中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么推进?2014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的主题是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经验,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里特别强调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就阐明了传统以儒家为主的社会治理把德治、礼治和法治结合为一体的特点,值得我们重视。2014年10月25王岐山书记在中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跟明确地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深厚的治国理政、管权治吏思想,有丰富的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国家’是我们民族独有的概念,国与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中华传统文化是责任文化,讲究德治礼序。”显然,新一代领导人治理国家的思路已经很清楚,就是继承几千年来古圣先贤、历代大儒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理念和治理模式,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观察与思考》2015年 第9期。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41页。
[②]胡留元、冯卓慧:《西周金文中的法律资料》,《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94页。
[③] 王先谦:《荀子集解》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522页。
[④]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03页。
[⑤]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第297-298页。
⑤《王国维文集》第三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第1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