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
行政院第一0八七次院会决议公布施行,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条 大成至圣先师孔子诞辰纪念日(九月二十八日),除依照国定纪念日(或节日)纪念办法办理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于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举行大成至圣先师孔子诞辰纪念大会,由当地政府最高行政首长主持。其有孔庙者,并应在孔庙举行释奠典礼。
第三条 纪念大会,依左列之规定:
1.中央政府在总统府举行纪念大会,由总 统府与行 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院及其所属部会暨有关单位高级人员参加。
2.省(市)政府在其机关所在地举行纪念大会,由当 地政府机关之职员、文化学术团体之会员暨高级中学以上学校之师生分别推派代表参加。
3.县市政府在其机关所在地举行纪念大会,由当地政 府之职员、文化学术团体之会员暨国民中学以上学校之师生分别推派代表参加。
4.乡镇(市)公所在某机关所在地举行纪念大会,由 当地政府之职员、文化学术团体之会员暨国民小学以上学校之师生分别推派代表参加。
5.纪念大会仪式:
典礼开始。
全体肃立。
主席就位。
奏乐。唱国 歌。
向国旗暨国父遗像行三鞠躬礼。
主席报告。讲述孔孟学说。
奏乐。(孔子纪念歌)礼成。
教师节与纪念大会合并举行时,得增列「表扬优良教师」一项。
第四条 释奠典礼,依左列之规定:
1.采用古礼祀孔仪节。
2.主祭及与祭人员着用中式礼服。
3.中等以上学校选派师生代表参加。
4.柬邀各机关首长暨来宾观礼。
第五条 各级学校及文化学术团体,应发行大成至圣先师孔子诞辰纪念特刊或墙报,广事宣传。
第六条 各级政府,除召开纪念大会外,得基于传统文化礼、乐、射、御、书、数六艺教育之精神,发动当地机关、学校及文化学术团体,举办体育竞赛、学术讲演或其它艺术康乐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