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思想通论》读后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是儒家化的立法、司法和法文化。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对儒家的法文化、法思想的认识和评价,竟成了一道十分棘手的难题。最近出版的俞荣根教授的新著《儒家法思想通论》(以下简称《通论》),正是第一部系统地回答这道难题的著作。作者殚精竭虑12载,从新的角度审视了中国法律思想史,做出了独到的阐释和论析。

通读全书,可以强烈地感受到它的五大特点:

1、矫正前失,推出新论。过去研究儒学的主要着眼于哲学、伦理学、教育学等领域研究法史的的主要着眼于法家学派,二者都认为儒家不讲法,没有法思想或只有反对法和法治的思想。远的如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邱汉平《先秦法律思想》一书只写法家人物而不涉及儒家,近的如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一些儒学和法学著述大多延续着“法家主法治,儒家主人治”的说法。《通论》突破了研究领域的局限,从“二十四史”及《清史稿》中“刑法志”的思想基调、中华法系的特质和中华民族传统心理等三个层面论述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主导地位。作者对此做了五个方面的详尽考辨,并在对儒法之间、中西之间做了比较研究之后,向传统的说法大胆质疑,提出了中国古代法所崇尚的价值是秩序,儒家强调秩序也重视法,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不足以说明儒法两家的分野;所谓儒家反对公布成文法,主张罪行擅断主义等等,都是无据不实之词,应予推倒。作者指出,儒家法思想的特质是伦理法。儒家伦理法的基本含义可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天经大法的法文化体系;因此,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并且,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

作者关于儒家伦理法的见解,早在其形成之初就已为儒学界和法史学界所注意,有的大陆学者肯定了它所具有的“矫正前失”的意义,台湾学者也认为这一观点是“立论有据,为一家之言”。

2、更新方法,拓展思路。儒家思想研究是一个老而又老但常研常新的课题,这里的关键是有没有新的视角、新的方法、新的拓展。《通论》的成功之处并不在于首次系统地论述了儒家的法思想,还在于研究的方法有了更新和突破。书中以一个专章的篇幅来检讨儒家法思想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对本世纪初引进欧美近代法学和法史学以研析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做了全面回顾,在肯定其创榛劈莽、荜路蓝缕之功的同时,也指出其受欧洲文化中心主义的影响,拿西文方法学范畴做简单比附、生搬硬套的一些弊端。诸如认定儒家主人治主义、法家主法治主义,儒家之礼是自然法等见解就留有这方面的明显痕迹。另外,对来自(20世纪)50年代苏联的教条主义法学和史学观点,作者也在进行了艰苦细微的剥离后予以摈弃。可以看出,作者确实立足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的实际,着力探索儒家法思想和中华法系的固有特点,从而给儒家法思想的研究方法开拓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新路。

3、纵横结合,发微阐宏。《通论》在体例结构和内容叙述上,都力求把微观的实证性考辨与宏观的理论性把握结合起来,把纵向的思想史描述同横向的人物和专题的论析结合起来,从而避免了只见人头不见历史或空疏无物、以论代史的毛病。例如书中对孔子诛少正卯的公案、对孔子讥晋刑鼎、对悬法象魏制度、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对《春秋》决狱、对黄宗羲“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等等,都做了细微详尽的考辨,将独具的见解建立在牢固的史实和有说服力的辨析之上。当然,作为一部思想史著作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它更离不开对历代思想家思想的研究。在这点上,本书对孔、孟、荀法思想的阐释,可以认为是迄今为止在政治法律思想史研究中最为全面周详的。

从全书的结构安排也可看出作者的独具匠心,如本书的七、八两章均以“儒家法思想的历史嬗变”为题,但第七章为纵论,按历史顺序断为西汉至唐前期、唐中期至清代和晚清三大阶段,而第八章则撷取历史上较有代表性的人物、著作、专题来具体考察儒家法思想的各个层面及其在各个历史时代的嬗变。前后两章互补互济,相得益彰。大体上说,本书的一、三、七、九章偏重于宏观和纵向的描述与把握,而第二、四、五、六、八章则偏重于对专题及人物的微观和横向的论析。这种纵横结合,发微阐宏的论述方式仅从体例结构而言,就具有令人别开生面和便于深入思考的效果。

4、注重整体,提升哲理。一部探究法思想史的著作,应具有深邃的哲理、透彻的理性思辨和严谨的逻辑系统,而绝不能停留在古人关于法制的具体主张的层面上。本书的作者在着笔之先就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在“前言”中说:所以把书名定为“法思想史”而不是“法律思想史”,就是旨在突破仅从“狭义的法律的层面”来描述,而“力求从法的广义上来发撖、揭示儒家论法的丰富内涵”。他将法思想研究的对象确定为三个层次,即法的价值层次,也就是理想法、最高法、根本法的层次;法的原则层次,也就是法的思想方法论原则、立法原则、司法原则、诉讼审判原则等等;以及法的具体主张层次。这就大大拓展了法思想研究的思路,更加有利于实事求是地揭示儒家的“道”、“仁义”、“礼义”、“中庸”、“天理”等范畴中蕴含的法思想意义,把对法思想的研究提升到了法哲学的高度,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到了儒家之法和中国古代法的底蕴。过去有些论著只从“法”、“刑”、“制”等字面上研讨儒家之法和中国古代法,得出了它们缺乏法律正义范畴、只有工具主义法律观的结论。如果读过这部新著之后,这些误解就可以冰释了。

由于本书对儒家法思想的分析是放在儒家思想的整体结构之内、放在中国思想史的全部历史进程和整个思想体系之中进行的,所以它既能从思想体系的高度来把握所论对象,又可使对儒家法思想的研究反转来丰富和加深对一般儒家思想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思想的研究。本书的意义和影响已经超越了法思想史研究的领域。

5、紧随时代,面向未来。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只能凭借当代的知识、方法、手段、能力、智慧和价值观来研究历史,而且还由于研究者总是把当代人的困惑和希望贯注于历史研究之中。本书的作者十分自觉地将对儒家法思想的研究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联系起来,着力探求儒家之法不能开出现代民主和法制的原因,以及它在创建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在书中分析了儒家法思想在近现代陷入困境的法理学原因。认为:①儒家的理想法是通过先王之法来体现的,而先王之法既是理想法和最高法,同时又是可操作的实在法与具体法,于是理性的形上的理想法与经验的形下的实在法之间的“对立”和“紧张”便消解了,在近代先王之法本身成了被批判、被评价的对象而缺乏至上性,这就失去了开出近现代民主与法治的空间和机会。②儒家伦理法对民本主义原则做了宗法人伦捣乱诠释,其结果是“子民”意识发达而“公民”意识淡薄,而“公民”观念恰恰是近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点。作者还进一步指出,儒家的法思想对现代社会仍具有“理性适应”能力,例如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吸纳了经过改造的儒家中庸、和谐的法文化精神而创造出人民调解制度以及吸纳了儒家礼刑相辅为用的古代综合治理理论而创造出犯罪预防、矫治制度和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等。作者由此得出对待传统法思想应持“因势利导、转化创新”态度的结论。作者认为,深入开展对儒家法思想的研究,可以使之成为实现民族统一、实现现代型民主法治的一种助力,让这一古老的法文化遗产开出现代新境界。

《通论》的缺点是未能设专章专节来正面论析儒家法思想的渊源,也没有在儒、墨、道、法之间以及中西之间展开比较研究;在行文中,论孔、论孟、论荀着墨稍多,而论述儒家法思想历史嬗变却略有不足,使人有厚薄不均之感。这些不足,作者显然是意识到了,并在本书前言中提及,但未能及时弥补,这是令人遗憾的。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