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伦理与中国少数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研究 – 李 伟 张亚楠

摘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在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以孝亲为核心的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这是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紧紧相连的。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是家庭建设的文化传承和道德基础。中国古代儒家家庭伦理是它的象征和代表,我国各民族特别是近代以来各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家庭伦理,丰富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优秀传统伦理。这些少数民族传统的家庭伦理既与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在核心价值理念上有着高度的一致,同时又各具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我国当代家庭建设从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文化中汲取活着的文化生命和伦理智慧是一个有效地途径,它可以提供优秀的学术传承,普适的价值取向,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的合理纬度,超越与整合东西方家庭伦理文化的认识思路。

关键词:中华  传统  家庭伦理  当代价值

    2015年春节,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春节团拜会的祝辞中提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这里习近平提出了关于我国当前家庭建设的重要思想,一个是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是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一个是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前家庭建设的价值取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庭伦理是家庭建设的文化传承和道德基础。家庭美德、家教、家风建设是家庭建设的内容和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探讨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及其当代价值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国各民族在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以孝亲为核心的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虽然由于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不同,在各民族一些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上有较大的差别。但是,其核心价值观却是相通和一致的,这是与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紧紧相连的。

    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文化宣传领域形成了一种通用的文化解读,即中华民族是我国汉民族的代称,儒家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代言。在这种话语体系中,往往容易忽视我国少数民族和其文化内容。具体到我们以往所讨论的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文化,也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这与不熟悉或忽视我国的基本国情有着直接的关系。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其形成过程中,呈现出天下一统、五方之民、因俗而治、和而不同的历史特点。

    所谓天下一统,是讲我国历史上从夏、商、周开始经春秋战国到秦、汉,奠定了天下一统的格局。几千年来,中华民族始终追求团结统一,把这看作“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无论哪个民族建鼎称尊,建立的都是多民族国家,而且越是强盛的王朝吸纳的民族就越多。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把自己建立的王朝视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正统,强调“舟车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载,日月所照,霜露所坠”,都是大一统的组成部分。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和亡国灭种的危机把我国各民族命运空前紧密地连在一起。血与火的共同抗争让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一起,才有前途,才有希望。我国历史演进的这个特点,造就了我国各民族在分布上的交错杂居、文化上的兼收并蓄、经济上的相互依存、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和五十六个民族是一家的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

    所谓五方之民,是说从远古开始,中国经过长期的发展,黄帝时代,在中原、南方和东方生活着华夏、苗蛮、东夷等部落集团,他们后来演变为以炎黄部落集团为主干的华夏族;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以华夏族为凝聚核心的西戎、东夷、北狄、南蛮、中华夏等“五方之民”;秦、汉时期,汉族在华夏族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壮大,中原之外,北部有匈奴、鲜卑、乌桓、挹娄等族,南部有百越、南蛮等族,西部有西域各族和羌族。建立中原政权的汉族与这些周边民族的交往与联系,逐渐形成了天下一统,五方之民共天下,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多民族统一格局。

    所谓因俗而治,是说中央封建政权根据被统治民族的不同风俗和特点而采取的不同的治理措施和“修其教不宜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维护统一,又重视差别的治理理念。

    所谓和而不同,就是孔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费孝通先生很形象的将其述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的“夷夏观”和“一统观”不仅仅是提出了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它用一种文化规划了各民族共同的生存环境。在“华夷之辨”的标准中,孔子更注重的是礼仪和习俗的区分与融合。他将当时人们区分民族界限的标志概括为一个统一的文化标准:行周礼者为华夏,拒斥周礼者为夷狄。正如唐朝韩愈在《原道》中所评论:“孔子作《春秋》。诸侯用夷礼则夷之;夷之进于中国者,则中国之。”儒家的大一统,不是一条军事的边界,而是一个社会的理想。“以道德为城,以仁义为郭,莫之敢攻,莫之敢入。”(《盐铁论·论勇》)这样一种文化的地域,不仅适宜汉族人民居住,也适宜中国其他民族的人民生活。这样,文化中国的疆域,就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地域范畴。

    正是中国历史形成和发展的这些特点为我国各民族传统家庭伦理奠定了一个和而不同的社会文化基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中国古代,宗与族是家庭的综合体,它们仅由血缘纽带所联结。家庭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并包括奴婢在内的共同生活单位,是组成宗或族的个体组织。在中华传统家庭伦理中,婚姻与家庭是两个主要的社会基石。从有文字以来,《周礼》和《礼记》一直是作为人们考察秦汉以前社会家庭生活的主要文献,来源于殷周文化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自战国、秦、汉直至晚清覆灭,在此漫长时间,始终未发生过本质性的变化。这其中,西周所建立起来的以“亲亲”、“尊尊”、“贤贤”、男女有别的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基础和前提,形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和家庭伦理的社会基础。而殷周文化则既是当时的华夏族与周边的族群精神的纽带,又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催化剂,同时,也成为中华民族凝聚的精神动力。孔子正是在对春秋以前的中国古文化总结、反省基础上开展和建立起儒家的伦理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西周文明是中华各民族文化生命的母体,周孔之道是华夏之道的象征与代表,孔子所开创的儒家学说成为中华文化的阐释。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儒家所建立的“孝慈”文化成为了中华各民族的共识和核心理念。通过长达两千多年的政治提倡、学校教育、文学艺术作品的宣扬,乃至官吏选拔等方式,“百善孝为先”成为中华各民族普遍接受的家庭伦理观念。严复说:“孝则中国之真教也。百行皆原于此,远之以事君则忠,迩之以事长则悌,充类至义,至于享帝配天,原始要终,至于没宁存顺。”[[1]]在严复看来,中国有着与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一样的宗教,这就是孝宗教。可见孝在中国人家庭生活中的意义和地位。

    中华传统家庭伦理不同于西方文化,它并不追求通过上帝的拯救来求得个人生命的永生。相反,它把个体的生命的本质看作是一种生生之德的绵延与体现,不仅将自我生命看作是对祖先生命的延续,而且子孙后代的生命也是一己生命之延续。长辈与晚辈之间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就是“父慈子孝”。一方面,其要求做长辈的不仅要以自己的德性生命为晚辈树立足可师法的生命形象,而且要本着对子女的慈爱之情,尽心尽力地在事业与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子女创造尽可能充分地发挥生命之德慧的条件与机会,甚至为此而牺牲自我的利益乃至生命亦在所不惜;另一方面,中华文化又强调做子女的对长辈要尽“孝”。而最高的孝德,用《中庸》的话说就是所谓“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换言之,只有真正继承了父辈的志业并将之发扬光大,才是真正能够“光宗耀祖”的事。由此,个人的生命也不仅是一己之事,而且也是为了更好地延续先辈的德慧生命。这就为后辈不断努力把前辈的志业进一步推向前并注入了内在的动力。由此,生命在时间中绵延的同时,也就成为一个长辈与晚辈之间互尽德性义务的流行不已的过程。这种生命精神的贯通在一定的意义上正可以看作是为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内在于人性亲情的根据。

    在中国古代家庭伦理建设上,儒家的思想大致可分成两个部分,重教化和重祭祀。董仲舒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时说:“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原也。”(《汉书·董仲舒传》)也就是说,由政府兴办的教育系统,是教化的一个本原。另一个本原的提法出现在《礼记》中,“是故君子之教也,必由其本,顺之至也。祭其是与?故曰:祭者,教之本也。”也就是说,儒家从古代宗教中继承下来的宗教祭祀系统,是教化的另一个本原。

    儒家文化特别重视祖先崇拜,祭祖仪式是中国古代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儒家对于祖先祭祀,进行了理性化的解释,他们不仅仅是一个民族血缘上的祖先,更是为民族做出了贡献的英雄。《礼记·祭法》说:“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于是作八卦的伏羲,尝百草的神农,炼石补天的女娲,修德振兵的黄帝,教化百姓的契,种植五谷的后稷,征讨暴君的商汤,消灭独夫的周文王、周武王,制礼作乐的周公……统统成为华夏民族共同崇拜的祖先。

    历代帝王出于政治的需要,都把自己的族谱续到这些圣王的门下,以显示自己政权的合理性。这种对炎黄始祖的认同,就成为华夏民族巨大的凝聚力。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为了表示自己政治的“法统”与圣道的一致,也都把自己的族谱续修到炎黄之后。如夏国建国者赫连勃勃自称大禹之后,北周统治者鲜卑族宇文氏称其先出自炎帝神农氏等等。在儒家文化“敬天尊祖”观念的影响下,所有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无不最后都在认同“三皇五帝”的同时,逐渐融入到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

    历代执政者贯彻孔子“修文德以徕远人”的民族政策,努力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弘宣教化。无论张骞出使西域,还是文成公主“唐蕃和亲”,都带去大量的儒家经典,文字书籍。 清朝顺治初年,政府采纳贵州巡抚赵廷臣的建议,规定西南地区的土司必须将自己的儿子送到汉地的学校中学习儒家经典,否则不许继承土司的职位。政府在苗、瑶、彝、黎等民族地区,广设义学、社学,提供各种优惠条件,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儒家经典,参加科举考试。这些措施对于推动民族语言文化的统一,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并最终有利于增加整个中华民族的推动力。

    与世界其他民族以宗教为核心的文化体系相比,中华民族的文化,深受孔子所开创的儒学的熏陶,一方面对彼岸世界“存而不论”,注重现世的道德伦理;另一方面又对神灵的世界抱着一种“敬而远之”的态度,尊重其他民族信仰的宗教。

    儒家家庭伦理作为中华传统家庭伦理之道的象征和代表,并不等于中华各民族家庭伦理的全部。在中华文明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各民族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各少数民族都在本民族的演化发展中丰富和发展着自己的家庭伦理文化,形成了丰富多样、各具特色的我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家庭伦理,同时也丰富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优秀传统伦理。这些传统的少数民族家庭伦理既与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在核心价值理念上保持着高度统一,同时又各具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色。比如,他们都强调天地崇拜和祖先崇拜,繁衍生命,热爱生命,共享天伦之乐;都强调家、国、天下、自然的和谐统一,主张齐家、治国、平天下,倡导家和万事兴;都强调父慈子孝,尊老爱幼,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友邻和睦;都强调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友情、乡情,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都强调养亲、近亲、爱亲、尊亲;都强调养子、爱子、教子、育子;都强调大孝,把孝敬父母与尊祖敬天联系到一起,与尊敬老人、尊重圣贤联系在一起,提倡慎终追远;都强调大爱、仁者爱人及物、及亲、及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强调大德,“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之为易”,主张“大人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倡导“恩至禽兽”、“泽及草木”、“恩及于土”、“国主山川”;都强调家德、家教、家训、家风的一致性。强调知行合一,身体力行,以身体道,勇于担当家庭责任和社会道义;都强调举孝与选贤用人、社会治理的关系。

    但是,由于族群之间的民族宗教信仰不同,历史文化不同,社会习俗不同,不同的民族在家庭伦理上,又有着一定的差异。

首先,由于宗教信仰不同,一些少数民族是把家庭伦理与信仰联系在一起。例如,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把孝亲与信仰真主联系在一起。他们认为,孝敬父母是真主所命之事。教育子女最根本的是开启孩子的信仰本性,引导他们认主近主,以伊斯兰道德规范言行。“孝”在伊斯兰教伦理体系中没有这样丰富的内涵,在中国儒家伦理体系中,也没有像这样被提升到信仰的高度。在这些少数民族家庭伦理中,“孝”被赋予了特殊的内涵和意义,提升到了信仰的高度:行孝不仅是人道的一种体现,也是接近天道的一种途径,这为行孝提供了信仰的根据和支撑。明末清初回族著名学者王岱舆提出:“奉亲于无过之地;有子失学乃不孝”。回族学者马注认为:除了体认真主、忠于君王之外,再没有比孝顺双亲更重要的了。提出尽孝八法,戒八不孝。认为顺主与孝亲不可脱节,把孝分为身孝、心孝、命孝三等。回族学者刘智把孝亲与学习、品行修养相提并论,提出尽孝十道。一些信仰藏传佛教的少数民族则把家庭伦理与佛性融为一体,强调众生、心性、万法本体;强调安平乐道、归极净土,重视家庭修行。对于一个藏族人来说,如果不孝敬父母,就会受到整个社会的谴责。如果父母过世,作为儿女就要为父母操办体面的丧事,根据财力做一定的法事,如请活佛念经、到各大寺院布施等,以期父母有好的转世。

    其次,由于历史文化的不同,一些少数民族往往把家族、宗族联系在一起,更强调在家庭伦理中的亲情与友情。比如在蒙古族那里,为了强化血缘关系,对共同祖先的观念极为重视。在游牧民族社会制度,拜祭祖先是蒙古族当时一项包括宗教和伦理双重内容的仪礼。在《蒙古秘史》中,尤其是在有关训诲的篇言或谚语中,不断地强调尊重祖先与长辈以及孝敬父母及长者的重要。蒙古帝国的缔造者成吉思汗宣称:“人假如有点孝顺之心,天必知晓。”成吉思汗把“孝顺”,置于他整个伦理思想的至高点上,并与他的敬天思想联系起来。他还强调指出:“凡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那么这个民族的伦理纲常就会乱套,民族必定要灭亡。他坚信“能治家者,即能治国。”但游牧民族所谓的“孝”,其感情的成分如爱、恩慈以及顺服,是胜过理论与礼仪的成分。这一点是与儒家的“孝”所不同的地方。

    再次,由于没有汉族儒家封建纲常的约束,在家庭伦理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虽然也存在着差异性的伦理关系,但是对父母的孝敬和对老人的尊重善待以及对子女的爱护和教育,许多少数民族都在其家庭伦理的关系和规范中给予了高于汉民族的强调。例如:蒙古族自古就在自己民族的道德价值观中把“孝”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观念。认为孝敬父母是为报答父母的恩惠,是做人的根本。“孝”不仅是家庭、家族内伦理关系的基础,而且也是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支柱,是维持社会基本关系和整个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

    维吾尔族认为生儿育女是人的本能,养育孩子是父母的责任;善待父母,孝敬老人,给他们养老送终是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建立在这种世代相传的共识基础之上。安拉是人类的创造者,父母是子女的孕育者。为儿女提供与延续生命、保持健康、正常成长相关的一切物质生活条件,是父母基本的也是最起码的责任。父母生养子女最重要的就是教养子女,孝敬父母和长辈,报答父母,服从父母教导。其基本要求不只是养亲,更要敬亲、爱亲和尊亲。维吾尔族先哲优素甫·哈斯·哈吉甫 在其经典《福乐智慧》中,反复强调:“为人父者啊,要教好儿子,莫要到头来贻人以笑柄。”“父亲、母亲是子女之因,子女的好坏,父母是根源。”“要教给子女道德和学问,道德会使子女品行端正。”“要教授给子女知识和礼仪,今生和来世他们都会获益。”“儿女的品行如若不端,不端的品行由父亲造成。”“父亲若对儿女严加教育,儿女长大了会欣喜不尽。”在维吾尔族的《突厥语大词典》中:“孩子听我教诲,要有道德,要有渊博的知识,并把它们传授给人。”

    回族重孝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孝敬父母是真主所命之事。

第二,不仅在物质方面,更要在精神方面孝敬父母。

第三,善待亲缘。

第四,根据自身的能力去尽孝。

第五,即使拥有不同的信仰,也必须行孝。

第六,强调“孝”是“孝敬”,而不单纯是“孝顺”。

第七,回族伦理孝文化中提倡“厚养薄葬”。

    在蒙古民族的祝寿礼和过本年都是在年纪大时才举行。一般在六十、七十、八十、九十时才祝寿。来宾都为老人斟满酒、献哈达、献礼品。祝寿的礼品较为贵重,主要有马、牛、绵羊或羊乌查,还有皮、棉、夹各种长袍和靴子等。祝寿宴会隆重、热烈,要频频斟满酒、频频敬酒,祝老人幸福,长寿。

    哈尼族忌讳当面直呼对方姓名;无论男女,一旦有了孩子,人们就不再喊他们的原名,一律改为“××阿达”(某某父亲)、“××阿妈”,表示尊敬。身边若有年纪稍大的人(不论男女),年轻人决不能翘起二郎腿,不能随便吐唾沫;同龄人讲话态度要温和,不能指手划脚,高谈阔论以炫耀自己;凡办重要的事情,必须事前征求老人意见,否则,将被视为是失礼的表现。哈尼族很重视老人的诞辰,每当父母长辈的生日一到,本村各户以及各地的亲戚就会带着鸡(已出嫁的女儿要带一只母鸡)、糯米饭等礼品前来祝寿,敬祝老人安福康泰。当天,受祝福的老人头上缠一条洁净的白布,整天不出村,坐家静养,以示吉祥。

    在藏族传统社会,子女和父母几乎没有分开住的,父母年老时,至少一个子女一定要在父母身边,和父母同住,端饭奉茶,父母哪怕年老体弱,也有作为一家之长的权威和尊严,父母的话谁也不敢违背。父母老了以后,藏族伦理道德要求子女“要当前面支撑的手杖,要做背后取暖的皮袄”。

    土族人在家庭生活中最讲究第一杯酒先敬长辈;第一碗饭、第一碗茶必先端给在场年纪最大的人。赴宴入席须先让老人坐上座,先由老人动筷,之后方可开席。青年人聚会,见老人走来,或在家中见老人进来,必须站起来让坐;走路要让老人走在前面;年轻人不能从老人面前横过,而要从老人身后绕过去;骑马、乘车见到本家、本村的老人,要停车下马打招呼。

    哈萨克族大家庭中,子女尊敬父母,遵从父母,子女为父母养老送终,这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对于子女有扶养成人和婚娶成家的责任。不论在什么场合,无论在屋内还是屋外,年轻人不能从长辈面前穿过。年轻人见了长者要恭敬地祝福问候。只要有老年人在场,老年人就要坐上座。喝茶吃饭时,年轻人要为老人端茶送饭。吃肉前,年轻人要请老人祝福,老人们多给他们以美好的祝愿。 黎族村寨中,人们相遇要互相让路,晚辈一定要让长辈,以表示尊重有礼貌。对远方来客或对“奥雅”(老人)一定要弯腰低头、双手合抱在鼻梁处,以示恭敬有礼。吃饭,如果年长的客人不入席,就不开饭;直到年长者到席才开饭,还要请他在来宾的首席入座;在饭桌上,晚辈也要遵守许多规矩:如既不能首先动筷,也不能最后一个吃完。要争相给老人夹菜、盛饭、斟酒;当老人喝下一半时,就要及时斟满。

    在瑶族的家庭中,晚辈尊敬长辈,遇事决断不下要请老人作主;争执不下要请老人裁决。逢年过节举办的家宴中,尊敬老人是瑶家的规矩;并有为长者祝寿的风俗。老人决定的事,年轻人都能自觉遵守、执行。父母把儿女抚养大,让他们各自自立门户;儿女们成家立业后,都能自觉赡养老人;出嫁的女儿,都常惦记着父母,每逢农闲或佳节都回家看望老人。当父母失去劳动力时,子女们都能自觉承担起照料父母的责任。

    普米族孩子很小时,就受到尊老爱幼的礼貌教育,逐步做到敬老爱少、分清辈份。在火塘边围坐时,总是长辈坐上方、小辈坐下方;长辈讲话,小辈要认真听,不能随便插话。普米人有敬老的美德,人们不仅尊重自家的老人,也尊重村中其他老人。他们既敬老,也爱幼,每个哥哥姐姐都有关心弟弟妹妹的责任。

    尊敬老人是鄂伦春族传统的家教内容,成为鄂伦春人传统的美德之一。人们办理重要的事情,先要征求老人的意见,老人同意,方可办理。同老人讲话,语气要温和,不得有指手划脚或高谈阔论的表现,更不准使用不礼貌的语言。不论什么场合,要让长者坐正位;饮酒要等老人举杯,吃肉吃饭要等老人动刀举筷。路遇老人,必须下马立于路旁,口称“阿巴嘎尔”(您好)致敬,待老人过后,自己方可上马而去。

    最后,许多少数民族往往是通过家训、乡规民约、格言颜语、山歌曲艺等多种形式来宣传家庭伦理思想。

    蒙古民族在平时饮食习俗、节日礼宴、集会时都给长者以极为尊重的地位。其谚语说:“尊敬德高的人、敬爱年老的人。”“老人的经验教育人,太阳的光辉温暖人。”“金银可以获得、父母不能再得。”“别看是鬓发蓬乱,也还是慈爱的母亲,别看是草檐茅舍,也还是可爱的家庭。”在《元史译文证补》里就有“幼者见长者,长者未问,幼者勿先发”的记载。《元史》卷120载,成吉思汗对察罕非常赞赏,因他对长者彬彬有礼,“脱帽置杖端、跪拜歌舞”。 维吾尔谚语中讲:“用馕养子,用棒教子。壮族有名的《传扬诗》一开始就阐明,父母有养育子女的义务,自孩子呱呱坠地,便须“娘忍饥吐哺,父挑担打工”把他们抚养成人。儿女长大,要继承家业家风:“幼树长成林,横梁可换新;有儿能当家,父母不操心。”双亲年老,儿女当尽赡养之责:“莫忘父母恩,辛苦养成人;儿孝敬双老,邻里传佳名。”诗中严厉斥责那种“媳妇进了门,良心出了门,才立新锅灶,忘了父母恩”的行为,认为“得妻弃双亲,人不如畜牲”。尤其不能容忍“折磨老双亲”,反对在老人弥留之际相争家产:“父母未咽气,莫要打主意;若先争遗产,畜牲也不如。”此外,对于社会上历来难解决的后娘问题,诗中也提出了处理的原则。“后娘也是娘,肚里可撑船;儿女当亲生,长大心温暖。”这是后娘应取的态度。“壮家讲孝敬,家风代代传;后娘当亲娘,养老儿承当。”这是儿女应取的态度。诗中要人们从家庭到社会,造就尊老爱幼的好风气。

    藏族对于孝顺父母有许多格言,例如,“暖不过天上的太阳,亲不过自己的父母”,“没有父母的地方,有金山银堆也不可眷恋”,“人生最大的幸福和财富莫过于自己的父母健在”等。因此藏族对老人和父母总是时时处处无微不至的特别照顾。无论吃饭、喝茶、饮酒,首先都要敬给老人或父母。藏族人也常说:“父母的忠告,不遇到挫折不明白;糌粑的香味,不到饿时不知道。”所以,听父母的话,少走弯路,不让父母操心,成为很多小孩从小就接受的传统教育。藏族人认为老人是家庭的财富,在其格言中说“父母是家庭的福,孔雀是森林的福”。

    哈萨克族有句俗语:“年轻人登门要干活,老年人登门要款待”。凡老人到家,全家人都要热情款待。走路或进门时,要让老人在前面。老人做客或归来时,年轻人要帮老人卸下马鞍,并给马喂草饮水;走时要扶老人上马。另外,儿子外出回家,首先要到父母的毡房去看望。年轻妇女出毡房时要侧身而出,以表示对老人的尊敬。

    家庭在中国社会的存在形态和影响是随着历史演进而不断变动的。上古三代,中国社会与政治都是以氏族宗法为依据的,家庭伦理是社会交往与政治统治的依据;秦汉以后,氏族结构解散,三代以内的小家庭是编户齐民的基本形式,家庭伦理的制约范围主要在社会层面。但由于家天下的政治体制,加上儒家文化对家庭伦理的推崇,以礼入法等使政治层面进一步摆脱家庭伦理影响,而且在社会层面也开始走向公共性生活。但随着近现代的社会转型,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特别是儒家家庭伦理逐渐失去效应,一方面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变革的冲击,旧式的家庭组织逐渐解体或重构;另一方面受到西方伦理文化的冲击,儒家家庭伦理的基本原则饱受批评。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对于现实家人、亲属、友邻的人伦关系逐渐失去制约作用,尤其是乡村社会的家庭伦理的失序。这一过程可以说贯穿整个20世纪,而在21世纪里愈演愈烈。家庭伦理的失序所带来的社会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因为以家庭关系为中心的亲情伦理绝不仅仅是一个感情、心理问题,它所确定的人伦关系秩序是和利益分配、社会地位、人际交往等直接相对应的。当下中国社会的家庭伦理,所存在的问题从精神层面来讲,家庭内部以及相关的亲人之间几乎以自然情感、个人喜好定亲疏,缺少礼教大防,家人之间、亲属之间、友朋之间、邻里之间如何相处成为难题,由此导致情感上的冲突以至仇恨,当前的一些恶性案件往往与此相关。从物质层面来讲,家庭内部的财产积累、分配等缺乏基本稳定的模式,再加上急剧变动的社会环境,各种关于遗产、房产、赡养费用等的争端蜂起。至于一般性的伦理失序在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日常交往上的体现更是不胜枚举,以至于人们在庆生、送死、婚嫁等与家庭伦理相关的礼俗上无所适从,徒添无谓烦恼,徒增莫名冲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一生当中的大多数时光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不仅关乎衣食住行的物质生活,更是人的精神的安顿之地。因此,家庭伦理秩序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家庭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公往往是最大的不公正,家庭内部的情感伤害往往是最大的伤害,处理不好的话,本来的安身立命之地就有可能变成生事惹非之处。家庭伦理将如何应对这一系列变化,这正是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认为,从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文化中汲取活着的文化生命和伦理智慧,也许是一个有效地途径。

第一,

    中华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为当代中国家庭建设提供了一种学术传承。中国的家庭伦理是建立在中国人的家庭生活之上的,无论在古代中国特殊的国情,还是在当代中国现实的生活中,都不存在西方纯粹的家庭生活,即私生活空间。中国的家庭生活领域中,往往包含着部分公共政治空间,甚至后者更为重要。此外,中国的家庭生活除了纯粹的私人日常生活外,还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公共部分。因此,中国当代的家庭建设固然应该借鉴西方先进的家庭理论,但绝不宜照搬照抄西方家庭生活研究的理论和方法。而在中国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家庭家风家德建设都还有待于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伦理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引领。中国自殷周开始,到春秋战国儒家的集大成,形成了一整套家庭建设的伦理思想体系。这些思想经过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家庭道德生活中,汲取、吸收、继承、创新以及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动荡、迁涉、整合中经过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非常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文化和思想智慧,它为我们为我们当代的家庭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学术传承。

第二,

    中华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为当代中国家庭建设提供了普适的文化价值取向。天人关系是中华传统家庭伦理中世界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方面,中华传统家庭伦理关于“天”的认识也始终是围绕着人生的意义探寻的。儒家与道家的哲学主张是天人合一,与天地万物为一体,许多少数民族的哲学思想中也将天、地、人连为一体,他们敬畏自然,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特殊自然现象归结为长生天的意愿,变恐惧为敬畏,约束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按照天道与人道一体的法则来处理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这种整体关系本位的生存智慧为中国古代家庭建设提供了“天地万物一体之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普适文化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观中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姊妹关系、邻里关系都处在和谐一体的道德伦理关系中,既是天地万物、禽兽草木,山川河流也与这种家庭人伦同处在一个和谐的空间之中,这使家庭关系不仅建立在一种人伦的和谐道德秩序中,而且也生存于一种天伦的自然社会和谐之中。

第三,

    中华优秀传统的家庭伦理,提供了一种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的合理纬度。不仅提出了家人之间,亲属之间、友朋之间、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伦理规范要求,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顺,朋友忠信;而且提出了家、国、天下的伦理关系纬度。把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家庭伦理的起点和落脚点,同时还提出了天地人之间和谐相处的伦理规范要求。把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自然伦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家庭伦理中,邻里亲属之间、友朋之间都有许多伦理关系相处的规范和要求,这些规范和要求为当代中国的家庭建设提供了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伦理纬度和合理空间。

第四,

    中华优秀传统家庭伦理为我国当代家庭建设提供了超越与整合西方个人本位,家庭与国家分离、人与自然对立的家庭伦理文化的认识思路。在西方传统原罪论的视域下,人是有限的存在,人的天然情感是靠不住的,道德是他律的,必须要有现实的法律和上帝的最后审判才能保证包括家庭伦理的存在。这种家庭伦理观念在今天中国的家庭建设中无疑是无法接受的。在家庭伦理关系上,中国传统伦理所凸显的关系本位的伦理规范将可能为中国当代家庭建设这种建立更合理的关系作出积极的贡献。因为在家庭人际关系上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思想是把亲情放入家庭关系的链条中,强调人处在伦理关系的不同位置中,对于家庭亲人所应承担的各种伦理义务,并把这种伦理义务推及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以及自然关系,在这种家庭文化中所发展起来的是对待和谐关系中的各种伦理义务,表现出的是以整体性的关系为本位的伦理价值取向,从而为推进人类社会走向生生和谐的理想境界提供了内在的文化理念。

    在今天,与中国文化中个体权利意识依然缺乏充分发展相映成趣的是,产生于西方的现代价值观所遭遇的最大的问题则是极端个人主义的盛行。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认为,分别以个体和以关系为本位从而指向整体的价值观是为人类文化提供了两种基本的伦理规范类型。如何通过这两种伦理规范的良性互动找寻到一套更为健康、合理的伦理规范以舒缓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与对立,并建立和谐而充满生机的新型关系,中华优秀传统伦理无疑为中国当代家庭建设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思路。

作者简介:李伟,宁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张亚楠,宁夏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研究生。


[[1]] 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50页。